发布时间:2023-05-26 编辑:海南海药
答:(1)申请与受理。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按照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并委托保荐人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深交所网站公示。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文件目录不相符等不齐备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2)审核机构审核。深交所设立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按照受理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发行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荐人向发行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
首轮审核问询后,存在需要继续审核问询情形的,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收到发行人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继续提出审核问询。
收到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审议。
(3)上市委员会审议。由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每次审议会议由5名委员参加,其中会计、法律专家至少各1名。上市委员会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发行人存在有待进一步核实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月。对发行人的同一发行上市申请,上市委员会只能暂缓审议1次。
(4)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深交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此外,审核还可能涉及会后事项、复审、审核中止与终止等程序。
答:中国证监会在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后,基于交易所审核意见,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在规定的注册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新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并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新增事项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同时不存在“两符合”“四重大”方面问题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
答: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深交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
下列情形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①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深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②深交所规定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咨询行业专家、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督导、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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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深交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