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19 编辑:海南海药
一、案情简介
证监会某派出机构对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5人违法出借自己证券账户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违法事实
2021年3月至5月,无锡某公司按照实际控制人陶某伟的安排,筹措大额资金转入该公司借用的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的6个证券账户。上述5人按照陶某伟指令操作各自账户买卖2只股票,交易实际亏损由公司承担。
三、案例警示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进一步强化了账户实名制要求,扩大了禁止出借和借用账户的主体范围,将自然人纳入规制范围。对于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出借人和借用人最高可处以五十万元罚款。新法实施以来,已有多名出借账户的自然人被处罚。
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卷入民事纠纷,蒙受财产损失。广大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切勿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
(转载自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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